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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张明田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决定书

(2017)湘3101司救执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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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明田,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申请人张明田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申请人张明田申请称,申请人因与张生忠、陈自花故意伤害一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张生忠、陈自花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年老多病,生活困难。为此,特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06年12月26日,州中院作出(2006)州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吉首市法院(2006)吉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撤销第三项;张生忠、陈自花连带赔偿张明田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张明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案件立案案号为(2016)湘3101执恢244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经多方查询尚无法执行到位。另查明,申请人张明田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本人身患脑外伤癫痫病,其妻子身体较差,多次住院治疗,收入来源有限,生活困难。

申请人张明田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申请人张明田申请称,申请人因与张生忠、陈自花故意伤害一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张生忠、陈自花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年老多病,生活困难。为此,特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经审查查明,2006年12月26日,州中院作出(2006)州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吉首市法院(2006)吉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撤销第三项;张生忠、陈自花连带赔偿张明田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张明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案件立案案号为(2016)湘3101执恢244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经多方查询尚无法执行到位。另查明,申请人张明田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本人身患脑外伤癫痫病,其妻子身体较差,多次住院治疗,收入来源有限,生活困难。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因与被告张生忠、陈自花故意伤害一案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尚不能执行到位,现申请人已年老多病,生活困难,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张明田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