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张萍,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吴山镇金成村**,系被害人习猛之妻。
救助申请人张萍因与聂光明故意伤害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2016年9月29日,聂光明驾驶别克牌轿车在随县吴山镇艺剪坊理发店门口停车时,车门被隔壁精艺家新饰品店店主习丽安置的地锁刮擦,聂光明用脚踹了几下地锁后,即到理发店理发。习丽即电话告知其哥哥习猛,习猛到场后站在理发店外叫骂,并用脚踹聂光明的轿车。聂光明见状后冲出理发店,跟自己的同乡与习猛发生冲突,继而相互殴打,后双方被人劝离,聂光明驾车离开。习猛的堂兄习刚等人闻讯后手持铁锹等工具先后赶到斗殴现场,遇返回现场的聂光明,遂与习猛一起对聂光明进行追打。追至吴山万福家超市时,聂光明捡起一根长方形木棒,与身后持手锯的习猛对打,击中习猛的头部,习猛当即倒地。聂光明丢掉木棒,继续逃跑,习刚等人持铁锹等工具对聂光明进行围打,聂光明受伤后钻入附近的皮卡车下躲藏。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聂光明送往医院治疗。习猛被送往医院治疗,因病情恶化,于2016年12月21日死亡。习道全、沈合凤系被害人习猛父母亲,张萍系被害人习猛妻子,习德胜、习思怡、习靖祥系被害人习猛子女,五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聂光明赔偿各项损失计347003.40元。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聂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聂光明赔偿习道全、沈合凤、张萍、习德胜、习思怡、习靖祥经济损失347003.40元,扣除已经赔偿的18万元,其余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本院二审裁定全案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聂光明未履行赔偿义务,习道全、沈合凤、张萍、习德胜、习思怡、习靖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院受理后,查明聂光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随县吴山镇金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张萍系该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生活非常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张萍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张萍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