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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黄元珍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鄂司救执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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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黄元珍,女,1948年2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光明村上郑湾**,系死者王友生之妻。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48********。

救助申请人黄元珍因申请执行与潘八一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潘八一持C1证驾车沿孝感市宝成路由北往南行驶,遇王友生(男,殁年68岁)骑行上海牌二轮自行车沿教育路由西向东行驶,因潘八一驾车疏忽大意、观察不力,导致鄂AP21**号车前部右侧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王友生头部损伤,引起急性颅脑功能障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潘八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友生出生于1947年9月26日,虽为农村户籍,但其自1999年7月始随其子王志鹏居住生活在孝感市书院街城西社区八角楼57号至其死亡止。本次事故给王友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19832.50元,其中丧葬费为21608.50元(43217元/年0.5年)、死亡赔偿金为298224.00元(24852元/年12年)。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潘八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二、潘八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元珍、王芳、王志红、王志鹏经济损失319832.5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元珍、王芳、王志红、王志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通过各种措施查询到潘八一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潘八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处于服刑期间,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元珍体弱多病,其丈夫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子女均无稳定工作,生活十分困难。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了其家庭现状。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黄元珍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黄元珍司法救助金4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