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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赵臣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审决定书

(2018)吉03司救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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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救助申请人:赵臣,男,汉族,1956年5月1日生,现住梨树县。救助申请人赵臣于2018年4月18日以其子赵海涛被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法执行,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为由,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司法救助人民币558382.10元。

依据(2014)四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2013年5月12日14时许,刘东在梨树县榆树台镇十字路口百信超市门前,在电话里与赵海涛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榆树台镇十字路口见面。赵海涛赶到现场后,持一把长刀从背后击打刘东头部,刘东用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赵海涛右肩胛骨下方一刀,致其死亡。刘东于当晚到孤家子镇张玉凤、刘丹的住处,告诉二人其持刀扎人一事。次日,刘丹陪同刘东逃跑至四平、开原、沈阳等地,张玉凤向公安机关出具虚假证言包庇刘东。2013年5月25日,刘东在山西省阳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另刘东于2012年8月5日打伤孙万才、孙铁柱;2012年10月18日砍伤马肜;2013年3月28日打伤何洪涛。四平市人民检察院遂以刘东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为由,于2014年1月3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赵臣、李维维、赵梓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四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人刘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第四项为被告人刘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臣、李维维、赵梓含经济损失19203.5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判决第五项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臣、李维维、赵梓含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臣、李维维、赵梓含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吉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救助申请人赵臣仍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吉行申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赵臣的申诉请求。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赵臣之子赵海涛被故意伤害致死,实施加害行为的刘东无执行能力,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损失19203.50元未能得到执行。另申请人赵臣患脑梗塞、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无收入来源、无住房,尚需抚养孙女赵梓含,家庭生活困难。在本院询问过程中,申请人赵臣确定请求司法救助人民币100000元,并明确表达息访意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可酌情考虑司法救助。经本院讨论,决定如下:

准予给付救助申请人赵臣司法救助款人民币100000元。若救助申请人得到救助款后,未能履行救助息访协议承诺的相应义务,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收回救助款。

审判长:于涛审判员:李本直审判员:孙鹏

书记员: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