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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7

(2017)湘1124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永州市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道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7)湘1124法赔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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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永州市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华县沱江镇长征路**。法定代表人蒋彪,该公司董事长。赔偿请求人永州市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本院在2005年查封、拍卖和处置赔偿请求人位于道县道江镇胜利街11号房地产的先于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查明,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肖芝等于2005年以蒋雪云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合伙纠纷一案时,通知了赔偿请求人永州市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其他合伙人参加诉讼,且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蒋雪云,故赔偿请求人在2005年就应当知道本院查封、拍卖和处置赔偿请求人财产一事,时至今日,时间已长达10余年之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永州市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