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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7

怀化锦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清申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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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7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怀化锦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法定代表人:曹武炎,该公司董事长。

2017年8月28日,怀化锦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6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判决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解散,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后,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怀化锦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持有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对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采用书面方式审查。

经审查,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在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曹炎武,注册资本100000000元,股东湖南聚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股东怀化锦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5%。2017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6)湘1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判决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后,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本院认为,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怀化市工商行政管局登记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作出(2016)湘12民初67号公司解散的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鹤新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自行清算,股东怀化锦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怀化锦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向敦来审判员:朱湘辉审判员:胡海雄法官助理:龙中华

书记员:向玉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