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泸溪县汽车站,住址湘西自治州泸溪县白沙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7406123365。法定代表人康克军,经理。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住址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启军,该所所长。
原告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泸溪县汽车站与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赔偿一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该院不便于审理该案为由,请求本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行政赔偿提起的行政案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该院不便于行使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曹家红审判员:肖光申审判员:蒲少良法官助理:张翅
代理书记员:陈星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