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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温州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铜牛皮鞋厂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2破申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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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7年文书破产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温州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中国鞋都鞋革城2FB-006。法定代表人:郑晓武。被申请人:温州市铜牛皮鞋厂,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瓯浦村东瓯路**。法定代表人:陈绍书。

2016年10月31日,温州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温州市铜牛皮鞋厂(以下简称铜牛皮鞋厂)未履行(2016)浙0302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铜牛皮鞋厂进行强制执行。本院经执行发现铜牛皮鞋厂无财产可供执行。温州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遂申请将该案移送启动破产审查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该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启动破产审查程序后,依法通知了铜牛皮鞋厂。铜牛皮鞋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铜牛皮鞋厂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瓯浦村东瓯路**,成立于1990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4万元,投资人分别为王永新(出资额1万元,出资比例25%)、高建国(出资额1万元,出资比例25%)、陈建平(出资额1万元,出资比例25%)、杜志明(出资额1万元,出资比例25%)。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铜牛皮鞋厂欠申请人到期债务未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铜牛皮鞋厂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对温州市铜牛皮鞋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默审判员:苏惺代理审判员:童剑波

书记员:傅瑞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