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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吕付丽与新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7)豫1381行赔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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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付丽,女,生于1981年2月2日,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新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姜江,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付丽诉被告新野县公安局为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吕付丽在诉被告新野县公安局等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故原告吕付丽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付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付丽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玲卫审判员:秦文哲审判员:海艳茹

书记员:孙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