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付丽,女,生于1981年2月2日,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新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姜江,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付丽诉被告新野县公安局为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吕付丽在诉被告新野县公安局等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故原告吕付丽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付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付丽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玲卫审判员:秦文哲审判员:海艳茹
书记员:孙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