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素琴,女,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市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淮安市生态新城福地路**。法定代表人:方庆华,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潘虹、杨敬仑,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素琴与被告淮安市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2016年3月30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重新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素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素琴负担。
审判长:刘洋审判员:陈建淮代理审判员:王娅婕
书记员:刘润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