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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7

刘年翔与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7)新01行赔终2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二审
裁判日期
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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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年翔,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东联西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站路**。法定代表人:刘俊,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艾克拜尔•艾则孜,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副主任,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永和正巷**楼。委托代理人:张学辉,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年翔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下称乌鲁木齐市统管办)交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行赔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年翔、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统管办委托代理人艾克拜尔•艾则孜、张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年翔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年翔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年翔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刘瑞东审判员:张峰代理审判员:张海军

书记员:万琳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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