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年翔,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东联西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站路**。法定代表人:刘俊,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艾克拜尔•艾则孜,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副主任,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永和正巷**楼。委托代理人:张学辉,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年翔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下称乌鲁木齐市统管办)交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行赔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年翔、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统管办委托代理人艾克拜尔•艾则孜、张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年翔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年翔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年翔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刘瑞东审判员:张峰代理审判员:张海军
书记员:万琳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