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桂花,女,1940年2月25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达坂城村村民,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达坂城村队。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法定代表人:伊力哈木·沙比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韩冰,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住乌鲁木齐市米**稻香南路八方一巷**。委托代理人:黄臻,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桂花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桂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颖、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韩冰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桂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花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桂花撤回起诉。
审判长:孔祥华代理审判员:张海军代理审判员:徐峰人民陪审员:李国锋人民陪审员:傲英
书记员:万琳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