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建文,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风尚翠苑小区****楼****。委托代理人:饶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法定代表人:郝建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委托代理人:霍新岷,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蔡家湖镇法定代表人:闫河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团长。委托代理人:焦继武,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蔡家湖镇副镇长,住新疆五家渠市一0三团。委托代理人:骆刚,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饶建文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下称新市区政府)及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下称一〇三团)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原告饶建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8日、2016年2月1日分别向被告新市区政府及被告103团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建文委托代理人饶蕊、被告新市区政府委托代理人霍新岷及被告103团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严福、委托代理人焦继武、骆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饶建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饶建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38元(原告饶建文已预交),饶建文负担50%即498.19元,本院退还饶建文498.1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瑞东审判员:张峰人民陪审员:李建荣
书记员:高靖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