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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苗华杰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7)新01行赔初20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7-07-06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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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华杰,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楼****。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法定代表人:伊力哈木·沙比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市长。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马伊磊,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翟国华,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重点项目处副处长,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委托代理人:关德泉,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建设处科长,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文化宫** 被告: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邹学思,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被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 法定代表人:姬向东,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法定代表人:斯地克·牙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

原告苗华杰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苗华杰已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苗华杰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华杰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永江审判员:孔祥华审判员:张峰审判员:王海亮人民陪审员:买光平

书记员:万琳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