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学如,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孔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法定代表人邵兵,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汤治中,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庆,该区政府法律顾问。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延矿路。法定代表人谢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剑,该局办公室主任。被告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法定代表人王正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以坤,谢家集公安分局谢家集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冯戈弋,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健康路。法定代表人程玉明,该委主任。第三人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周庆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波,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义洲,男,汉族,1953年9月2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万春,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学如诉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谢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义洲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本案赔偿事宜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学如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平代理审判员:刘富丰人民陪审员:缪新英
书记员:汪絮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