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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李小梅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豫0883司救执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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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李小梅,女,56岁。

救助机关:孟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曙光,系该院院长。李小梅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未能有效执行。且本人身体残疾,没有经济来源,申请孟州市人民法院予以5000元的司法救助。经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李小梅的救助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李小梅5000元(伍仟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生效决定。孟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