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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张民杰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豫0883司救执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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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张民杰,男,55岁。

救助机关:孟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曙光,系该院院长。张民杰母亲籍素佩作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根据法院判决,应得部分赔偿款,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未能有效执行。且家庭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申请孟州市人民法院予以4000元的司法救助。经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张民杰的救助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张民杰4000元(肆仟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生效决定。孟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