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永吉县淑华家庭农场,住所地永吉县。负责人吕永春,该农场投资人。赔偿请求人王淑华,住吉林省永吉县。
赔偿义务机关永吉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徐敏波,院长。赔偿请求人永吉县淑华家庭农场、王淑华因申请永吉县人民法院违法保全、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吉0221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同时对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保字第8号、(2015)永民保字第23号案件提出违法保全赔偿,对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执498号、(2017)吉0221执恢4号执行案件提出错误执行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永吉县人民法院未尽到立案审查和指导义务,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能直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吉0221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应予撤销。因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是由永吉县人民法院未尽到审查和指导义务造成的,不宜直接驳回赔偿申请人的请求,应由永吉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永吉县人民法院在重新立案时应对以下问题予以纠正:1.赔偿请求人针对不同案件的保全行为申请赔偿,应当分别立案;2.违法保全赔偿与错误执行赔偿是不同案由,应分别立案;3.国家赔偿程序无权撤销生效民事裁定,当事人要求撤销生效民事裁定的应依法指导其向其他部门提出;4.相关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均列的是吕永春,而非永吉县淑华家庭农场,请注意审查赔偿请求人的资格;5.指导当事人在赔偿申请书中列明赔偿请求和简要的事实理由,有关法理方面的论述作为陈述意见,有关证据方面的表述作为证据目录另行提交,原审赔偿申请书从赔偿请求人的自然情况到赔偿请求人的签名盖章长达60页(见原审卷宗正卷一第3页至第62页,第69页至第128页又是一份不同的赔偿申请)。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二、由永吉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