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政,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革锋,区长。委托代理人杨平。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王帅程,镇长。委托代理人曹艳波。委托代理人董志林。委托代理人谭洪志,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政因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邑区政府)、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桦皮厂镇政府)强制拆除鱼塘违法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政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洪志,被告昌邑区政府的负责人史良忠、刘靖,委托代理人杨平,第三人桦皮厂镇政府的负责人魏巍、宋明辉,委托代理人曹艳波、董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已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政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晓东代理审判员:郭娟娟代理审判员:王君
书记员:隋雨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