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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 · 2017

胡勋刚、贵阳市白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7)黔行赔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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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程序错误执行赔偿文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勋刚,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白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胡勋刚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行赔终2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胡勋刚称:一、再审申请人建房手续缺失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建于2005年,早于《城乡规划法》实施日期,同时,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曾对再审申请人房屋进行了评估并签订过《白云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故再审申请人所建房屋不应被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安置补偿。二、被申请人违法强拆行为致再审申请人涉案房屋内物品损毁灭失,其所提供的录像不能客观反映当时屋内的真实情况,应据实向再审申请人进行赔偿。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赔偿。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胡勋刚《国家赔偿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因违法强拆的行政行为对再审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共计4072851.76元。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胡勋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崔凤芹审判员:邓洪波审判员:杨进平

书记员:唐馥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