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忠仁,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再审申请人孙忠仁因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宁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行赔终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忠仁申请再审称:原裁定显然是实体审理的内容,原裁定程序立案代替实体审理,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请求撤销(2016)沪行赔终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并指令受理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长宁区政府对再审申请人孙忠仁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长宁区政府据此强制执行,系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的合法行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国家赔偿违法强制拆迁250万元损失,并未提供相应事实依据,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孙忠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忠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包剑平审判员:李志强审判员:李惠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