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智慧(系温州市瓯海瞿溪希旺皮行业主)。被申请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村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陈晓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金智慧撤回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蔡木义代理审判员:孙娟娟代理审判员:陈也峰
(代)书记员:戴小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