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成磊,清算组组长。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同时指定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对该企业的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据审计报告确定: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218181.17元,负债总额为7734155.29元,净资产总计-6515974.12元,资产负债率为634.89%。
本院认为,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朱德民审判员:李立审判员:王抗
书记员:李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