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聂村永祥小区****。负责人:许宏刚。
本院审理的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已于2015年9月30日以(2007)安法破字第5-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效,由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执行。现破产案件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为由,提请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因原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职工尚未安置,部分债权尚未清收,可能产生诉讼案件,故申请保留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继续完成上述工作。
本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阳化学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程序。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三、保留破产案件管理人,继续清收债权、安置职工。案件受理费300000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魏功营审判员:蔺晓民
书记员:郭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