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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5

倀刚以超期羁押为由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5)皖法赔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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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5年文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怀刚,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怀刚于2015年8月31日以超期羁押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罪赔偿是《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本案,怀刚虽然经重审改判减少了刑期,致实际被羁押时间超过了重审终审判决确定的刑期,但重审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对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怀刚有期徒刑二年的有罪判决。因此,怀刚被羁押,是在整个刑事追诉活动中,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程序措施,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也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怀刚就此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依照《国家赔偿法》无罪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怀刚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