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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章赵伟、朱善政等与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皖破终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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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破产程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章赵伟。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朱善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朱桂国。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旭红代理审判员:卢玉和代理审判员:陈小艳

书记员:郭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