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章赵伟。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朱善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朱桂国。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旭红代理审判员:卢玉和代理审判员:陈小艳
书记员:郭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