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佃祥,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公安局,住所地五河县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仪,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峰,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祥诉被告五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佃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佃祥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佃祥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国凤审判员:王振辉人民陪审员:傅雪莲
书记员:宋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