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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5

王佃祥与五河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五行赔初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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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5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佃祥,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公安局,住所地五河县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仪,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峰,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祥诉被告五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佃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佃祥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佃祥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国凤审判员:王振辉人民陪审员:傅雪莲

书记员:宋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