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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5

原告武洁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城管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溧行赔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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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5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武洁,女,汉族,1969年12月22日生。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城管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大润发超市对面。法定代表人蒋林,该局局长。

原告武洁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城管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洁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鹏审判员:谢斌代理审判员:陈海燕

见习书记员:李华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