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20。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17。被告黄某丙,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39。被告黄某丁,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2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汝能
书记员:黎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