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被告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钟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汝能
书记员:黎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