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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谢国平与清新县顺景染织厂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清新法执字第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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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经济补偿金纠纷文书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国平,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身份证号码:×××5434。被执行人清新县顺景染织厂。地址:清远市清新区。负责人马国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桂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国平与被执行人清新县顺景染织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待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7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永光审判员:冯志荣审判员:黄顺明

书记员:唐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