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创新办公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经营者:林彩勤,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雷家柱、林怡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医院,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许剑平,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创新办公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创新办公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振鹏
书记员:梁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