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丰县丰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20796-7。
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商贸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鹤濮,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市普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清丰县丰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普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清丰县丰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现已和解,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清丰县丰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丰县丰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清丰县丰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俊奎
书记员:张贝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