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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许水发与姚竞武、姚玉茹、姚玉婷、姚文丽、陈青青、张宇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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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水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邹雪峰,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青青,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竞武,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玉茹,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玉婷,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丽,女,汉族。原审被告:张宇,女,汉族。原审被告:许博文,男,汉族。

上诉人许水发(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青青、姚竞武、姚玉茹、姚玉婷、姚文丽,原审被告张宇、许博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已代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已于2015年1月21日送达给上诉人,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七天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水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晓清审判员:巢忠文审判员:赖广鑫

书记员:何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