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被告范某勤。委托代理人黄月红,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利莹,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范某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玉楂
书记员:黎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