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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范某某诉范某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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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范某某。被告范某勤。委托代理人黄月红,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利莹,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范某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玉楂

书记员:黎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