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年钊。被告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代表人深圳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辉。委托代理人杜文乐,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巨,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信长,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年钊诉被告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年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年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年钊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38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692.5元,由原告叶年钊承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叶年钊。
审判长:霍雨代理审判员:李雪松代理审判员:唐姗
书记员:丰青青(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