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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朱广荣与深圳市天海置业有限公司、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破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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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破产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广荣,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天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政丰南路天欣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5565384-3。代表人林冰,深圳市天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硕,律师。被告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辉阁l9D机构代码61889517-6。法定代表人胡大林,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蔚,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军亮,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荣诉被告深圳市天海置业有限公司、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广荣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8.84元,减半收取364.42元,由原告朱广荣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28.84元,多收的364.4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霍雨代理审判员:陈肯萌代理审判员:谢冰羚

书记员:王奇峰(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