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高飞电讯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辉,深圳高飞电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宁,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文乐,系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宝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泽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高飞电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宝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准许其缓交案件受理费并通知其于2014年11月19日前向本院交纳。但截至上述期限届满之日止,原告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高飞电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岳燕妮代理审判员:李雪松代理审判员:唐姗
书记员:丰青青(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