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雪峰。委托代理人李博野。被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中心区环东路东、环北路北漾日湾畔会所,组织机构代码27943053-3。法定代表人刘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健,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蕾蕾,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峰诉被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确认纠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陈雪峰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雪峰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雪峰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雪峰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20元,由被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岳燕妮代理审判员:胡迪代理审判员:谢冰羚
书记员:吴贵松(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