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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朱国雄与邓勇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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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国雄,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0019。被告:邓勇军,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4。

原告朱国雄诉被告邓勇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曲洋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在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承租国会娱乐会所期间,因经营不顺,于2014年5月15日结束营业,拖欠原告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5月15日工资16012元,经双方协商签订支付员工工资协议,但被告不履行工资协议,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6012元。原告朱国雄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国会已被吊销。2、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拟证明原告起诉已经仲裁程序。3、国会KTV娱乐会所员工工资支付协议,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邓勇军无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亦无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邓勇军(甲方)与乙方代表朱国雄签字并按捺指印确认国会KTV娱乐会所员工工资支付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至2014年5月15日前在甲方经营场所工作期间产生工资共145304元,其中楼面部22153元、公主部16012元、财务部7100元,人事部2800元、收银部5600元、工程部7844元、PA部13500元、保安部22633元、酒吧部28300元、西厨18000元、总办1362元,合计145304元,甲方自6月起至8月30日分三期向乙方支付结清,双方代表联系预约时间、地点当面支付与收取,但无列明原告任职何部门,以及拖欠原告个人工资的数额。因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无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朱贤彰、麦秋贤、刘志勇等41人于2014年6月26日以清远市国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该委以双方利益已明确,不存在争议为由作出城劳人仲案字(2014)3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为此诉至本院。另查明,清远市国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志光。该公司因逾期未年检于2011年4月18日被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庭审中,经核对,原告提交的劳资协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朱国雄作为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被告邓勇军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以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虽然原告所提供的国会KTV娱乐会所员工工资支付协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未能对其属于公主部人员及被告拖欠原告个人的工资数额提供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60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国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国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曲洋逸

书记员:黎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