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严祥林,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家添,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运珠,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严祥林与被执行人吴家添、卢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严祥林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2,2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家添、卢运珠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祥林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建平审判员:陈晓伟审判员:巫启荣
书记员:叶庆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