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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黄连英与邹洪东、尤泽聪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5)清执字第394-1号

案由与程序
民间借贷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5-11-20
地区
清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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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连英,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洪东,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尤泽聪,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

黄连英与邹洪东、尤泽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连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5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尤泽聪所有的位于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199-B-902室的房产,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与他人共有,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尤泽聪、邹洪东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林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邹洪东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黄连英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刘煜审判员:罗建平

书记员:叶庆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