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如梦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用富,该公司董事长。
福建省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如梦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本案诉讼阶段已保全被执行人福建如梦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伍家坊1号的房产,且该房产先前已被查封并设定抵押,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7月2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刘煜审判员:罗建平
书记员:叶庆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