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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邱美娥与刘庆生、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清民初字第1039号

案由与程序
民间借贷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5-12-15
地区
清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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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美娥,女,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邱国山,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系原告邱美娥之夫。被告:刘庆生,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王燕,女,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原告邱美娥与被告刘庆生、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美娥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国山,被告刘庆生、王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美娥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刘庆生、王燕夫妇共同向原告邱美娥借款510,000元(人民币,下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即到2014年3月20日到期,二被告每月20日前按2.2%向原告邱美娥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并结清利息;若违约,则双倍偿还本息给原告邱美娥。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不但没有归还本息,2013年12月以后也只支付了利息65,000元。原告邱美娥多次要求二被告还款,但二被告置之不理。这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邱美娥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同时将二被告每月的工资及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邱美娥作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邱美娥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原告邱美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庆生、王燕偿还原告邱美娥借款本金510,000元及利息139,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止为204,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5,000元)。

被告王燕辩称:其不知道其丈夫刘庆生和原告邱美娥是怎么发生借贷的,只是其丈夫刘庆生和原告邱美娥来找被告王燕,他们称要被告王燕签字,当时因为工作比较忙,故没有多看是什么内容,被告王燕就把名字签下去了。现刘庆生因工作在外,借款的内容他自己才清楚。被告王燕和被告刘庆生俩夫妻从2008年3月份开始支付利息,至今已按月利率2.2%支付了595,000多元。因去年开始经济不景气,故支付不出利息了。欠债还钱是肯定的,被告刘庆生有说,等他有空的时候会找原告邱美娥协调。被告刘庆生辩称:(一)其原本与原告邱美娥不认识,是原告邱美娥的一个亲戚和被告刘庆生一起做生意。他们来找被告刘庆生,称他们手中有点闲钱,借给被告刘庆生放点利息。一开始合作得很好,自2013年10月起,被告刘庆生由于资金问题就有利息拖欠的现象。到今天这步,希望法院帮助调解,后期产生的利息能不能免掉,因为被告刘庆生也为原告邱美娥赚了50多万的利息了。(二)利息刚开始是二分,后来就二分二,且按月按时支付至2013年10月份。(三)原告邱美娥提出的借款本金510,000元能不能作三期偿还,2016年偿还150,000元,2017年偿还200,000元,2017年偿还16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庆生与被告王燕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0日,被告刘庆生向原告邱美娥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90,000元和220,000元的四张借条。除借款金额外,该四张借条的其他内容均为:“出借人:邱美娥,借款人:刘庆生,现因借款人刘庆生投资需要资金周转,特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整,并以刘庆生、王燕夫妇共有资产作担保。借款利息为每壹万元月利息贰佰贰拾元计算。付息方式:借款人应当将每月利息在当月20日前付给出借人,到期本息结清并归还。借款期限: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不得违约。若违约将双倍偿还本息给出借人。若须延长借款期限须由双方再协商。履行地点:福建省清流县城关。本协议一式两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执一份。出借人:(签字及指纹)邱美娥,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指纹)刘庆生、王燕。2013年3月20日。”原告邱美娥以二被告自2013年12月起仅支付了利息65,000元且到期未归还本金为由诉至本院。被告王燕在庭审中表示,上述借条上“王燕”字样是否其所签已经没有印象了,好像不是其的字,但其与被告刘庆生是夫妻,要共同承担责任和面对困难。以上事实,有原告邱美娥和被告王燕、刘庆生的陈述,原告邱美娥提供法庭的借条四份,被告刘庆生提供法庭的利息计算清单,本院依法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有被告刘庆生交原告邱美娥收执的书面借据和原告邱美娥与被告刘庆生、王燕的陈述为凭,借贷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邱美娥要求被告刘庆生、王燕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燕亦表示其与被告刘庆生是夫妻,应共同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原告邱美娥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庆生、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邱美娥借款本金510,000元及利息1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0元,由被告刘庆生、王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忠发人民陪审员:黄炳林人民陪审员:余毅光

书记员:吴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