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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江勇与吴进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2015)清连法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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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勇,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吴进军,男,汉族,1957年9月1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委托代理人:胡继纲,男,系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旖旎,女,系系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勇诉被告吴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清连法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确定,被告吴进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本金5000元从2010年11月17日计起,10000元从2011年5月1日计起,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江勇。因被告吴进军没有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江勇于2015年2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2013)清连法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吴进军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工商等登记资料。2015年3月1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进军所有的位于连州市房屋(房产证号:C2297X**)。由于本案执行标的较少,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被执行人吴进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执行标的较少,暂无法处置查封的房产。被执行人吴进军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新生审判员:熊伟敏审判员:唐贯忠

书记员:马旭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