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范舜安与罗尚东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2015)清连法执字第1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舜安,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罗尚东,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原告范舜安诉被告罗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连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应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范舜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起即2013年7月15日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如果被告罗尚东按上述还款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原告范舜安放弃主张借款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395元,由被告罗尚东负担。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尚东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罗尚东除已被本院冻结的住房公积金(暂无法扣划)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罗尚东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罗尚东除已被本院冻结的住房公积金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罗尚东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新生审判员:唐贯忠审判员:熊伟敏

书记员:欧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