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恒,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51X。被执行人清新县石马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成健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佐鹏,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恒与被执行人清新县石马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清远市的金融机构、房管、国土、车管及证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清新县石马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清新县石马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没有开设银行账户;没有房屋、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本案公开进行了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均没有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永光审判员:黄顺明审判员:曾金生
书记员:李劲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