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伐带。被执行人冯继伙,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桃源社区居委会教师新村**。身份证号:4418271985********。委托代理人梁杰,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老启荣,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伐带与被执行人冯继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6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秋荣审判员:植永强审判员:曾金生
书记员:李劲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