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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执行恢复 · 2015

王某申请执行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清执恢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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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天民一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王某申请执行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魏某某送达了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45000元,被执行人魏某某于2015年8月5日交案款2000元、9月22日交来案款2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下落不明,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魏某某没有存款、也没有房产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案款需要等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继续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玉堂审判员:魏富裕审判员:温鑫

书记员:赵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