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北水,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郭炳胜,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北水与被执行人郭炳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国洪审判员:植永强审判员:冯志荣
书记员:张志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